6月13日起新修正刑法中酒駕罰則以及大幅度加強取締。
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條,包含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以上(相當於喝完3瓶0.33公升小瓶罐裝啤酒,修法前為0.55毫克),屬公共危險罪。修法後,民眾有酒駕行為有可能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從嚴處罰20萬元以下罰金;若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,處罰刑度分別提高為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、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
修正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,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.15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0.03%者(相當於喝完2瓶0.33公升小瓶罐裝啤酒,修法前為0.25毫克)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。
罰則概略如下:
機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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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5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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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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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9千5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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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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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萬2千5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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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酒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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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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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5年以內2次以上被檢出酒駕,加處以罰金9萬元以及吊銷駕駛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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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酒駕造成的悲劇,除受害者外、也會改變肇事者本人及家屬原本美好的人生。
『開車不喝酒』『喝酒不開車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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